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相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案件,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追偿范围及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亮点应用广泛对实际案件值得了解的条款有: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亡亲金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与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解答律师: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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