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六条【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执行回转的条件、范围及程序】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4.第一百一十条【执行回转的方式】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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