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2.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
(2)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3.“不予起诉”就是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的,而“免于起诉”则是已经认定嫌疑人有罪,应该负有刑事责任,但是依照刑法又不需要判刑的。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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