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综合考虑随哪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十周岁下上的,对于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参考以下为小孩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收集指南(仅供参考)
a、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b、你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c、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解答律师:刘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