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规定:
1、上诉首先应当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人民法院。
4、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5、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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