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发布日期:2009.08.27)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