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实施日期:2001.12.27) 第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