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2011.08.13)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