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