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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保障性住房性质的房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家庭 2019-03-08 627
要划分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该保障性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解决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的关键。如果离婚纠纷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是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不过这种情形很少见,因为购买保障性住房通常要求二个以上户口。如果保障性住房虽是在一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即使房屋是在一方的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改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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