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实施日期:2001.12.27)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2001.06.07) 22婚姻法第42条所称“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①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②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③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帮助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提供住房或给予一次性财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