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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育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了子女的姓名,另一方以此为理由拒绝给付抚育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19-03-08 503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夫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都是不当的。 但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除了父母由于客观原因无抚养能力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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