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