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约定。”该复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复函,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并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规定存在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第二,该子女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