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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婚姻家庭 2019-03-08 493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能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主体主要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即父母双方均为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即可成为抚养费支付义务责任主体。而给付抚养费的范围应当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子女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个角度综合认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2011.08.13)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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