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的抚养费的离婚协议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应作狭义的理解,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已经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