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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是否可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如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或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进而不付或者少支付抚养费?) 2.离婚时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可否向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由谁提出抚养费的诉讼) 3.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一方或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吗?

婚姻家庭 2019-03-08 531
1.(1)可以约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争取抚养权中取得优势,会在抚养费的支付上作出较大让步,甚至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协议属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 (2)但子女抚养费能不能由离婚的一方全部承担,要视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由一方抚养孩子,而抚养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其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的学习、生活等必须费用,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的要求则不被法律允许。 (3)即使约定了一方不付抚养费,子女也有权向该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虽然在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1)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对方仍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前妻(夫)支付抚养费。 (2)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能直接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来行使。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与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便可直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支付该未成年人的抚养费。 3.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间界限上再延续一年或两年。) 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给付: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上海市):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但是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07.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民一[2005]18号) 第四条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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