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日期:2003.10.01) 第十一条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