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实施日期:2001.12.27) 第二十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实施日期:1993.11.03) 第十条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