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日期:1993.11.03)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民一[2005]18号) 第四条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