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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其他问题 2019-03-08 296
1、构成要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 不入账 2、量刑: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数额认定: 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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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01.21】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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