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发布日期:2009.08.27)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 六、其他问题 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