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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分手费、(青春或生育)损失费或补偿款费,或签署相关协议形成借款或承诺(债务),是否有效?已经支付分手费或青春补偿费或生育补偿费的,能否反悔再要回? 2.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通常是由有配偶一方支付给第三方分手费)。上述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一方不付补偿金的,另一方能够起诉要求履行?

婚姻家庭 2019-03-08 539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分手费、补偿金的协议无效,一方不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如果有关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或补偿费已经给了,支付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确定。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签署分手补偿协议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很多情况下签署分手补偿协议并非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配偶的一方和他人同居的事实暴露后,其处于种种考虑可能会选择和第三者分手,回归家庭,第三者常会觉得自己吃亏了,通过种种方式逼迫有配偶者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这种情况下所签署的分手补偿协议自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也可能出现有配偶者处于对第三者的愧疚而资源做出补偿的情况。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行为(非婚同居也违背一般秩序和社会准则),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所签署的分手补偿协议是违反我国婚姻法和社会公序良俗的。 2.法院在审理上述名义借款纠纷实为分手补偿纠纷的案件时,如果能够查明所谓的借款实质上是一方为了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则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发布日期:2009.08.27)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 六、其他问题 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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