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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明知对方患有不应结婚疾病而与之结婚,婚后能再申请婚姻无效吗?) 2.如发现是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19-03-08 585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对方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定婚姻无效,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要确保对方相应疾病在提起诉讼时仍然还未治愈。如果相应疾病在诉讼时已经治愈的,法院不会判决确定婚姻无效。 2. 1)确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没有消失”,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必须在一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则丧失申请婚姻无效的权利。 2)必须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婚姻由于经过婚姻登记,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因此,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之前,该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 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也有区别。具体是: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上海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3. 1)人身关系: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子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实施日期:2001.12.27)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虽然符合无效婚姻的事由,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比如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起诉时已经治愈的;虽登记结婚时不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因此,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阻却事由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予关注。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成立,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实施日期:2005.03.04)  第七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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