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实施日期:2001.12.27)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日期:2001.04.28)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实施日期:2005.03.04) 第八条 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2001.06.07) 13 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关系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超过婚姻法规定的一年期间,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