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法律问题 > 婚姻家庭

1.恋爱期间(婚前),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物品(比如金银首饰、钻石、车子等),在恋爱关系结束分手时应该怎么处理? 2.恋爱期间,一方(男方)给另一方买了辆车登记在另一方(女方)名下,现恋爱结束未结婚,车子是否可要回? 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或对方一人名下,如女方未出资女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处理?

婚姻家庭 2019-03-08 399
1. 1)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当中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2)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礼物,如聘金、金银首饰、传家宝等,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 2..车子虽然登记下一方名下,但考虑到车款金额较大,且一般认为系结婚目的而赠与,因此如最终未结婚,不应视为对女方全部赠与,可视为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此问题没有定论,每个法院和法官的观点可能不一样。 3..关于房子,基本原理同上,如房子双方名字可参考上海以下规定。 上海市:对于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会分给未出资方10%到30%。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07.09.20)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相关法律问题
更多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什么特征?

婚姻家庭 931 2019-03-08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怎么样?

婚姻家庭 854 2019-03-08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