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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时,给予的礼物(见面礼、财礼、见面钱、财物)怎么区分是赠与还是彩礼?(什么是彩礼?) 2.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纠纷适用的诉讼时效?

婚姻家庭 2019-03-08 570
1.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当中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礼物,如聘金、金银首饰、传家宝等,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 上海市: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财物,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或者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即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予进行处理。另外,对于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应当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财力的返还。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上述情况的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 彩礼返还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房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去哪里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实施日期:2004.09.07) 二、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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