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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能通过诉讼解除吗?

婚姻家庭 2019-03-08 503
1.双方都没有配偶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属于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法院将受理并依予以法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苏省: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婚同居”的,对于此类同居关系,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是“婚外同居”,因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一)关于“未婚同居”关系 对于未婚同居,往往会产生两种纠纷:一是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纠纷。对前者,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 因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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