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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见面礼就应当返还吗?

婚姻家庭 2019-03-08 986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 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 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 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 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 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 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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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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