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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有何责任?)

其他问题 2019-03-08 291
1、构成要件: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 2、立案追诉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量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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