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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继承、监护以及抚养、赡养等)关系,包括亲属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和处理? 2.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关系是怎样?(遗弃)的亲生子女被收养,是否还有赡养生父母义务?被收养子女能否可分得生父母遗产?

婚姻家庭 2019-03-08 389
1.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日期:1999.04.01)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和生效日期:1985年9月11日)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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