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