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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19-03-08 324
由于人工授精所采用的精源不同,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有所不同。 如果精源来自生父,则只涉及受孕的方法问题,所生子女与正常受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 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以外的男性,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此种情形构成一种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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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实施日期:1991.07.0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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