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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受清偿的,如何行使其抵押权?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 2019-03-08 654
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双方应该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对于进行过抵押权等级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后进行偿还。对于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如果是在抵押权设置前就存在的,应该在设置抵押权时将附着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拍卖变卖时也可以将建筑物一并拍卖、变卖,但是债权人只在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置后新增的建筑物,需要拍卖该抵押土地的,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并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简单讲,房随地走,后建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与债权人无关。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布日期】 1995.06.30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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