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实践中把握一般保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保证是当事人特殊约定的保证方式。即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特别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才构成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不会自动构成一般保证,而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履行债务”与“不履行债务”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丧失了债务的履行能力,或者说履行不能,而“不履行债务”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内没有履行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则在所不问,主要有两种情况,即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或者确已丧失了履行能力。换言之,“不履行债务”是涵盖“不能履行债务”的,“不能履行债务”只是“不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一般保证必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即不但逾期未履行债务,而且,确已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实践中把握连带责任保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一般保证的补充保证方式。《担保法》赋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方式以优先的效力,只有在未作一般保证的约定时才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当然,当事人也可直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即,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以外,其他的保证不管是否约定,均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拒绝履行。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而无论债务人是否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即向保证人请求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这与一般保证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