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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多长?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2.在保证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怎么办? 3.保证期间法律如何规定的?如果约定了一个明确的保证期间或期限,是否超过期限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 2019-03-08 622
1.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仲裁或者诉讼过后保证期间将会重新计算。 (2)对于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定的连带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 (1)保证合同对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偿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保证期间 a 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b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永久消灭 c 起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d 经过及效果: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布日期】 1995.06.30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布日期】 1995.06.30》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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