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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该如何收取?

民间借贷 2019-03-08 742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不宜设置的太高,过高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可以同时收取,此时设置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上海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违约金。 浙江省:违约金应该不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逾期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12.04 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2号 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执行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支付利息。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 2009.09.08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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