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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是否可以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2.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该如何收取?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罚息? 3.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不可以实行复利的计算方式?

民间借贷 2019-03-08 719
1. (1)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下列标准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3.利息=本金×利率。 关于复利,简单来说,只要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即为有效。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日期】2015.09.01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12.04  7、借贷合同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 2009.09.08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12.04 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 2009.09.08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12.04 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 2009.09.08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12.04 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2号 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执行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支付利息。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 2009.09.08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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