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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的利息应该在何时支付? 2.借款的利息可否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 2019-03-08 544
1. (1)对于利息有约定的,利息的支付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的,可以达成了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履行。 (3)不能达成的,看依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能否确定,如此还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起支付利息;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利息; 剩余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也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起支付利息。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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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日期】2015.09.01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200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5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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