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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包括分居期间)

民间借贷 2019-03-08 526
一般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自己举证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 (1)以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上海高院是将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理由是从举证的难易角度而言,夫妻中非举债方举证证明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债权人举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容易。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家庭内部生活事项,家庭生活本身具一定的私密性,债权人作为外人是很难掌握举债的具体去向的,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在有些勉为其难。 (2)以夫妻是否具有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对于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的证明责任依然要由主张不存在举债合意的夫或妻一方承担,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实现财产分开制的约定的,或者是在举债时有明确的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发布日期】 2001.04.28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日期】 2003.12.25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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