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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明还款和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

民间借贷 2019-03-08 514
1.这类证据在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时特别重要,是佐证的关键,但在法院无法审查该手机短信等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原、被告借贷关系的存在。只有该手机短信而无双方具体借贷时间、借贷次数、借贷事由相印证,难以说明借贷关系存在。 2.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还款有争议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供录音、录像不能单独认定为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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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日期】2015.09.01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01.12.21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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