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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发生争议,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 2019-03-08 530
出借人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向法庭出示借款协议(借条)的原件。提供借条的复印件,需要相关证人证言或转账凭证、录音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否则该复印件不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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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 2001.12.21 第五条第一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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