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发布日期】 2009.08.2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 2008.08.21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