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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讨债,债权人应怎么办? 2.(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催讨债务时,发现债务人恶意处置(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 或放弃债权,如何维权?

民间借贷 2019-03-08 480
满足下列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行使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的行使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同时还必须在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2.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法院判决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日期】 2009.04.24 【实施日期】 2009.05.13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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