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