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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一方声称在婚内,有向其他人借的债务,或一方制造债务,是否有效,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婚内买房,一方(比如男方)出资,确实也有转账凭证,离婚时能说当时买房的钱是向父母或其他渠道借的吗?)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应当认定为一方债务?哪些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2019-03-08 279
1.此类问题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为了最大限度争夺财产,减少对方可分割的财产,有时会故意制造一些债务来使得对方无法分割财产。对于此类做法或问题,法院总的原则是: (1)支持真实的,合理的债务。同时还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虚假的、伪造的,后来制造补造的债务(比如事后伪造的欠条或借条)、或模糊的债务(比如声称都是现金),包括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离婚时法院不会轻易支持。 (3)所以总的来说,还是要看证据,看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 比如:一方主张购房款是向父母借的,如下证据可能对于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有所帮助: 1)钱款是从一方父母账户直接转入一方名下的,当时也写了借条——有利证据; 2)转账凭证上写明是借给夫妻买房的——有利证据; 3)催夫妻还款的录音等——有利证据 4)如果钱款是从公司转出的,公司有相应财务凭证证明款项性质——有利证据。 5)借条,有夫妻二人签字——有利证据 2.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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