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法律问题 > 民间借贷

1.什么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无效) 2.单位内部集资借款,是否有效? 3.民间借贷无效,利息是否要支付?

民间借贷 2019-03-08 501
1.下列情形下,借贷关系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1)关于借款合同无效有关的利息问题,最高院主管民一庭的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可参考: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但鉴于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只是讲话和观点,也有的法院依然按照之前的司法意见收缴有关的利息或不支持利息。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日期】2015.09.01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3.09.26】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相关法律问题
更多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份债权上既有保证人的保证,又有第三者的抵押物,还有债务人的抵押物的,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担保实现的顺序如何?(有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物还有债务人的担保物,不还钱怎么办?)

民间借贷 791 2019-03-08

1.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2.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以及生效要件?

民间借贷 807 2019-03-08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