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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写了借条或借款合同,但实际未借,怎么办?) 2.出借人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借款金额,借款人能否追究出借人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 2019-03-08 511
1.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 (1)如果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在出借人交付借款金额之前,该借款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也不能追究出借人的违约责任; (2)如果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在出借人不交付借款金额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9.1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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