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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如何确定是否需监护(如何认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监护人如何确定?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或利益,如何维权(如何处理)? 3.监护人是否可以为多人? 3.监护人的财产(如存款)是否可由第三方监管使用?

婚姻家庭 2019-03-08 352
1.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可决定监护人选。 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确定的优先顺序,且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具体顺序为: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3.监护人的人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监护权不能被数人共同享有。关于数人享有监护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权利应当作如何的分配。 4.有时其他亲属对于监护人如何使用或支配被监护人的财产存在信任问题,因此可考虑将被监护人财产托管在公证处等机构监管,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法使用。(有些公证机构或银行等有此服务,类似于房产买卖中的资金监管支付)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实施日期】 1987.01.01【发布日期】 2009.08.27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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