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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哪方?

婚姻家庭 2019-03-08 272
1.登记双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首付比例较大,在上海操作中,首付的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 2.若是一方首付且在一方名下,则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08.13】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3.15】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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