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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涉嫌诈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如何处理? 2.什么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 3.将诈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了,怎么办?

其他问题 2019-03-08 622
一、诈骗罪 1.构成要件: (1)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 (2)客观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包括单位和个人); (3)数额较大的。 2.追诉标准数额较大:3000--至1万元以上。(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定立案标准) 3.量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数额巨大:3万--10万元以上 2)“其他严重情节”: 3)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并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5款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4)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A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B 拨打诈骗电话500百人次以上的;   C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5)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A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5款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B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a发送诈骗信息50000条以上的;   b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   c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4.上海: 数额较大情形: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 数额巨大情形: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 5.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二、合同诈骗罪 1、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但保险诈骗罪除外,即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适用重法条。 3、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要看债权人或接收财务一方是否善意或知情。 1.善意,不予追缴; 2.非善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3.01】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2008.06.24】 29、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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