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五)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2008.06.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800元以上的。 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数额虽不到起刑点,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它d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1)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入户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扒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